阳晨B股:阳晨B股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2015-10-24
证券代码:900935 证券简称:阳晨 B 股 编号:临 2015—086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
见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就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控股”)换股
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分立
上市相关事宜,城投控股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
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2858 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城投
控股提交的《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核准》行政
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城投控股就有关问题(附后)
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
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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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城投控股及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
理部门。
公司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及分立上市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及分立上
市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52858 号)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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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52858 号)
2015 年 9 月 24 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
见:
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商务部核准。请你公
司补充披露上述批准程序的审批事项、审批进展情况,是否为本
次重组的前置程序,如是,请补充提供批准文件。请独立财务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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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由上海城投及/或国盛集团向城
投控股除上海城投以外的全体股东提供两次现金选择权。请你公
司补充披露,上海城投提供现金选择权是否触发上海城投的要约
收购义务。如是,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
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情形,或履行要约收购
义务的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吸收合并及分立定价依
据及合理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2)结合以往
吸收合并案例,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中现金选择权价格与换股价格
差异较大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城投控股员工劳动关系保持不变;合并
交割日后,阳晨 B 股的全体在册员工将由环境集团予以统筹及妥
善安排。请你公司结合承接主体的资金实力、未来经营稳定性等
情况,补充披露:1)员工安置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承接
主体、安置方式等内容。2)如有员工主张偿付工资、福利、社
保、经济补偿等费用或发生其他纠纷,承接主体是否具备职工安
置履约能力。3)如承接主体无法履约,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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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风险。如存在,拟采取的解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合并涉及阳晨 B 股债权债务的转移。
城投控股、阳晨 B 股已履行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程序,将应债权人
的要求依法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截至目前的债务总额、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最新进展。2)未
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债务中,是否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
的债权人。如有,其对应的债务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完毕。3)
是否存在银行等特殊债权人并取得其出具的同意函。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披露了本次重组的人员安置、债权债务处置情
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阳晨 B 股法人主体注销对其生产经营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资质申领、资产权属的变更、合同变更等,相
关权利义务的变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如涉及共有人的,是否取
得共有人同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阳晨 B 股主营业务为城市污水处理,环
境集团主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
电、填埋与中转运输。本次合并项下,阳晨 B 股的全部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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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等将由环境集团承继和承接。请你公司:1)结合业务协同效
应,补充披露环境集团现有业务与阳晨 B 股业务未来开展计划、
定位及发展方向。2)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在业务、资产、财务、
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风险以及相应管理控制措施。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分立将基于分立前城投控股市值与
分立后存续方、上海环境市值之和相等的原则,确定城投控股和
上 海 环 境 的 复 牌 交 易 价 格 和 发 行 价 格 , 按 1:0.782637 和
1:0.217363 的比例将合并完成后城投控股总股本分为存续方股
本和上海环境股本。请你公司结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补充
披露分立定价、分立主体股份取得方式的合规性。请独立财务顾
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材料显示,分立方案中,负债划分遵循“负债随资产
及业务划分”的原则,存续方和分立主体对彼此债务互不承担连
带责任。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债务划分方案是否已与债权人达成书
面协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请独立财
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环境集团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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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到行政处罚。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环境集团及其子公司
是否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行政处罚事项。2)本次交易是否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
有关规定,并补充提供处罚机关证明文件。3)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合法合规运营的制度保障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申请材料显示,环境集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
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环境集团最近三年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12、申请材料显示,分立主体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拆出),
关联方佛山威立雅垃圾填埋处理有限公司、北京威立雅污水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为“对分立主体之子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之
子公司”。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分立主体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
关系,以及上述情形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资金占用相关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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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环境集团、阳晨 B 股与部
分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请你
公司结合上述情形,补充披露:1)分立主体业务是否具有独立
性,环境集团、阳晨 B 股是否对存续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重大依赖。2)分立主体是否符合《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
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请你公司: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
订)》的要求,在重组报告书“交易标的”章节补充披露分立主体的
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主要产品及服务、经营模式等信息,
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进一步补充披露环境集团的财务状
况、盈利能力分析,及分立主题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2)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招股说明书》的要求,补充提供环境集团报告期财务报表及分立
主体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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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请你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我会相关规定,进一
步完善申报材料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收账款、营业收入等方面的信
息。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会计师自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请你公司:1)结合 BOT 项目具体情况及成本费用归
集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环境集团营业收入持续下降、净利润大
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环境集团报告期各 BOT 项
目产能利用率波动较大的原因。3)结合业务拓展、未来战略规
划、市场竞争、核心竞争力等,补充披露分立主体的未来持续盈
利能力。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请你公司结合环境集团经营业绩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
业务的比较分析,补充披露环境集团报告期毛利率持续上升的原
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估值报告基准日与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日间隔时间较长。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
换股作价的影响,并说明作价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19、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估值报告中具体估值
方法的选取原因,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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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的规定。2)以市盈率作为参考估值指标时,选取的可
比公司的可比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环境集团的应收账款账龄分析
情况及其可回收性。2)结合应收账款应收方情况、期后回款情
况、向客户提供的信用政策以及同行公司情况,补充披露环境集
团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分立主体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
的比重分别为 77.41%、50.55%、23.05%和 9.03%。请你公司
补充披露:1)上述非经常性损益确认依据及合理性。2)非经常
性损益是否具有持续性及对分立主体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请独
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分立主体递延收益确认时点、
依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相关的税务处理原则、相关
税费承担方、承担方式及对分立后存续主体和分立主体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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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回复,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
在 30 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
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
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联系人:王辰鹏 010-88061450 wangchp@cs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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