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天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公告2013-04-09
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为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运”)控股股东大新
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华物流”)的控股股东。本公司
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字[2013]3 号),内容为:天津证监局
发现,本公司间接控股的天津海运于 2012 年 12 月 3 日发布《关于明
确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告与本公司控股的大新华物流
2007 年 6 月 28 日披露的《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及天津海运 2008 年半年报至 2012 年半年报期间历次定期报告
披露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
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和《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底五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本公司在收到相关《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七日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
体上,对大新华物流 2007 年 6 月 18 日与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签
署《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协议》至天津海运 2012
年 12 月 3 日发布《关于明确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期间本公司
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作出公开说明。
本公司自查并做如下说明:
一、2007 年 6 月大新华物流与天津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时,
本公司直接持有大新华物流 51%股权,为其控股股东,大新华物流在
披露实际控制人时,本公司将股东结构、董事委派等信息提供给大新
华物流: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海发控
股”),直接持股比例 31.48%,加上通过间接持股的合计持股比例为
47.96%,第二大股东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30.96%。大新
华物流根据本公司所提供的股东信息,按照其对实际控制人的理解,
自行判定其实际控制人为海南省国资委,并在《天津海运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中披露。
二、此后天津海运 2008 年半年报至 2012 年半年报期间,大新华
物流一直都沿用海南省国资委是其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所以一直通知
天津海运按此披露。
三、本公司在 2011 年 3 月发行中期票据时,根据国内资本市场
上实际控制人的判定和披露标准的发展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在
《2011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特此公告
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201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