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大新华物流续签资金使用协议的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 有利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财务费用。本次交易未发现有 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续签 资金使用协议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主任:黄宇 审计委员会委员:申雄、周宝成 20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