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一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编号 G13-5-1) 各位股东: 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并结合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重新修订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详细内容请参阅附件),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2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编号 G13-5-2) 各位股东: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由六名董事和 四名独立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修订为“董事会由六名董事和四名独立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 董事长两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3 议案三 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编号 G13-5-3) 各位股东: 因工作调动原因,李晓明先生已不在本公司大股东大新华物流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任职。李晓明先生拟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公司 董事会提名黄玕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黄玕先生个人简历附后),并 提请公司 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个人简历:黄玕,男,1977 年 10 月 5 日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法学 专业,硕士学位,自 2000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 月历任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信息管理部总经理、执行总裁助理、财务副总监、执行副总裁, 2013 年 1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现任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海航物流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4 议案四 关于续聘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为 201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编号 G13-5-4) 各位股东: 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经本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同 意续聘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5 议案五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编号 G13-5-5) 各位股东: 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条进行修订, 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由监事会委托董秘负责处理”、“监事会指定董 秘来保管监事会印章”修订为“监事会日常事务由监事会办公室协助处 理,监事会印章由监事会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保管。监事会召集人可以 要求公司监事会秘书协助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以上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6 附件: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章和《天津市海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后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 1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决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 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事项; (十七) 决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出售的资产总价较所出售资 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跌价达到或超过 20%的事项;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上述 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9 第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10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11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 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12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召集人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以前公告并说明原因,召集人可以 将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13 (一) 不可抗力事件; (二) 法院或证券监管部门提出要求; (三)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以前丧失股 东地位; (四) 有证据表明若股东大会不延期或取消,将对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 (五) 有证据证明公司已遭遇敌意收购,董事会以三分之二以上、 且监事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六) 召开已无实际意义; (七)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股东大会应当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 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 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14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被代理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15 (一) 代理人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项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章。 第三十条 如果委托书载明的投票意向与代理人实际投票不相符合的,该 代理人的投票视为弃权票。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表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表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见证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三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16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会议提案的审议 (一) 参会股东应当在会前仔细阅读股东大会相关提案资料,并 在会议召开前以及会议进行过程中以书面方式将质询和建议 提交股东大会工作人员转交会议主持人或口头提出。会议主持 人应当指定相关人员在股东大会上进行回答或接受质询。 17 (二) 如参会股东需要在会议上发言,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申 请,如无特殊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当安排。股东发言、质询内容 应当与提案相关。 (三) 如审议提案时间较长可能回导致延长股东大会时间,会议 主持人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要求合理安排质询和发 言时间,如确实需要延长股东大会的或股东对会议支持人的安 排有异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就此提请所有参会股东就延长股 东大会或终止该提案的质询、发言并进入下一提案的审议进行 表决。 (四) 所有提案均需经审议后,会议主持人方可提请股东进行表 决。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 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事项内容由公司章程规 定。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18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公开进行,且应以无偿方式及自愿方式进行。禁止任何股 东以任何有偿方式或变相的有偿方式征集投票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条件的股东征集投票权的, 应当在公司信息披露报纸或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的 公告。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 征集投票权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 申明征集投票权以无偿及自愿方式进行,征集人不因委托 人接受征集或授予投票权而向委托人给付任何报酬或代价;亦 不因接受委托并履行代理行为而收取委托人代理报酬或代价; (三) 载明征集人对股东大会每一提案的表决意向,并就表决意 向的理由做必要的说明; (四) 申明征集人仅接受并代理与其征集投票权时公布的表决意 向一致的投票委托;对于与征集人投票意向不一致的委托,征 集人不予接受,该委托行为不成立、无法律效力。 (五) 股东委托征集人对征集议案投票表决的,需对征集议案做 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明确指示。若股东在委托书中对表决意 19 向不作指示视为同意按征集人发布的表决意向做出表决,若股 东在委托书中对表决意向做出多项指示,该委托无效。 (六) 征集人在完成征集后不得变更其业已发布的表决意向。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 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臵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六条 现场投票应当在会议主持人宣布投票开始后合理时间内 (不少于三十分钟)完成,否则未完成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票视为投弃权票。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量的投票结果应计入弃权票。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20 (一)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 上市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臵募集资 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 上市公司单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 1 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 10%以 上的(含本数); (五) 上市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 关联交易; (六)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 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上市公司债 务; (八) 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 项; (九) 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十) 本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同时持有 A 股和 B 股的股东,应当分 别投票。 第五十一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 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 21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 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除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表决需要以累积投票制 的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情形,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适用股东大会普通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二) 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 30%以 上时,且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的,应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三)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 行选举。 (四) 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 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 2)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监 事席位数。 3)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 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 22 其全部表决权用语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 投票表决。 4) 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赞成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且每一当 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赞成票应不低于最低得票数。最低 得票数的计算公式为: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 表股份总数的半数。 5)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赞成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 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监事席位数时, 应该就差额董事或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 举程序按照本条款上述各项规定进行。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23 第五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24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 第六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 (一) 董事会应当落实并督促有关人员或部分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25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 公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的,应 按照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公司原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同时废止。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