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运:关于2013年度业绩变更的说明2014-04-30
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名称:天津海运 天海B 编号:临2014-018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3 年度业绩变更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 2013 年年度经审计业绩与业绩预告出现重大差异,公
司及董事会对此变更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深表歉意。现将 2013
年度业绩变更情况说明如下:
一、业绩预告情况
2014 年 1 月 30 日,公司发布《2013 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
公告主要内容为: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13 年年度实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32,174.96 万元)相
比将减少 97.20 至 99.07%。
二、实际业绩情况
201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 2013 年年报,经审计,2013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023.93 万元,
与业绩预告相比产生重大差异。
三、产生重大差异的原因
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4 月 8 日作出(2009)
津高民二初字第 0005 号《民事调解书》,2012 年 12 月 7 日,天
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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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集团”、天津市海运公司
天海化纤厂(以下简称“化纤厂”)与公司(全权代表大新华物
流)签署了《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发布了临 2012-049《重大诉讼进展情况暨关于签
署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的提示性公告》),主要约定:1、
新城公司作为收储方对化纤厂所有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盐路 9
号地块实施整理收储共计支付补偿款 34397.46 万元,该款项用
于天海集团向本公司履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津高民二
初字第 0005 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所约定的“天海集团将化
纤厂土地过户到本公司名下”的义务。2、天海集团向新城公司
交付土地证、房产证后,新城公司将支付 3000 万元;在办理完
毕土地及房屋权属证明注销手续后支付 17000 万元;尾款在 2013
年 11 月 1 日前支付完毕。3、天海集团和化纤厂完成上述土地交
付工作后,且本公司收到全部土地补偿款后,本公司放弃要求天
海集团归还 6.62 亿元债务的追偿权利。
2013 年 1 月 4 日,公司发布《关于土地补偿合同履约情况
的提示性公告》,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述《天津市土地整
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已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审批同意,天海集团已向新城公司交付相关土地证和房
产证,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收到首笔补偿款 3,000 万元。
2013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发布《关于土地补偿合同履约情况的提
示性公告》,上述协议各方履约正常,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8 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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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第二笔补偿款 1.7 亿元。根据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华寅
五洲证审字[2013]0003 号审计报告,基于《天津市土地整理储
备项目补偿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公司于 2012 年度转回以前年
度对天海集团债权计提的坏账准备 34,397.46 万元。
发布 2013 年度业绩预告时,出于新城公司此前已累计支付
土地补偿款 2 亿元以及协议已取得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考量,公
司未对前述债权计提坏账准备。但公司已于 2013 年底就《天津
市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项下应收土地补偿尾款
14,397.46 万元尚未收到的事项刊登了提示性公告。
2013 年度业绩预告发布后,公司一直与新城公司商谈,努
力协调其及时付款,但截止 2014 年 4 月 28 日对方出于自身原因
未能及时付款;因此,出于谨慎考虑,根据年审会计师意见,公
司于 2013 年度对上述 14,397.46 万元应收款项计提全额坏账准
备,并致使公司业绩与预告业绩产生差异。公司将积极协调有关
各方尽快支付补偿款余款并及时公告收款进度。
公司及董事会对此次业绩变更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深表歉
意,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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