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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津海运:涉及诉讼公告2014-05-21  

						  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天津海运 天海B           编号:临2014-031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原告
      涉案金额为 1.44 亿元
      目前处于立案阶段,对本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发布了《重大诉讼进展情况暨关于签署土地整
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的提示性公告》,并于 2013 年 1 月 4 日、2013 年 4 月 11 日、
2013 年 12 月 28 日分别发布了《关于土地补偿合同履约情况的提示性公告》,披
露了本公司与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有关各方签署《天津市土地整理
储备项目补偿合同》及其履行的相关情况,详细内容请参阅本公司刊登于《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临 2012-049、
临 2013-002、临 2013-016、临 2013-075 号公告。因本公司尚未收到土地补偿款
余款 143,974,600 元,为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
院(下称天津高院)申请立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城公司)、天津市海运公
司天海化纤厂(下称天海化纤厂)未履行合同义务,向天津高院提起诉讼,天津
高院立案庭依法受理本案,案号为(2014)津高民一初字第 9 号。本案各方当事
人包括:
     原告: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 803
     被告: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商务区第 50 号
    被告:天津市海运公司天海化纤厂
    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盐路 9 号
    第三人: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海集团)
    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7 号
    第三人: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88 号 13、14 层
    二、诉讼内容及其理由
    2012 年 12 月 7 日,本公司与本案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了《天津市土地整理
储备项目补偿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由天海化纤厂、天海集团将坐落于天津
市滨海新区塘沽东盐路 9 号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核准注销通
知书》交付给新城公司,新城公司分三次给付土地补偿款共计 343,974,600 元,
该款项用于天海集团向本公司履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津高民二初字第
0005 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所约定的“天海集团将化纤厂土地过户到本公司
名下”的义务。
    上述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已收到土地补偿款 2 亿元,但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
公司尚未按期收到土地补偿款余款 143,974,600 元。
    上述欠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本公司以本公司集装箱船舶“天信轮”、“天荣轮”
和海航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向天津高院申请保全冻结新城公司、天海化纤
厂银行存款人民币 148,948,253.38 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并诉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补偿款人民币 143,974,600 元。
    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5
月 12 日欠款利息 4,870,461 元及自 2014 年 5 月 13 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日
期止的利息。
    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03,192.38 元。
    上述三项合计:148,948,253.38 元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各被告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有利于土地补偿尾款的清收,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因
本案尚未开庭,所以对本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
据案情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