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大新华物流续签资金使用协议的 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本次《资金使用协议》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并不承担 1.7 亿元借款利息, 在不增加财务费用的基础上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减少财 务费用的支出,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在表决本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予以回避,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据此我们同意本次交易。 独立董事:杜斌国、周宝成、陈伟力、黄宇 20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