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运: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法律意见书2014-07-01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法律意见书
泓毅法(2014)第 010 号
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冯玉山、姜红律师(以下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律师法》,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律师见
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
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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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
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
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
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议系由 2014 年 6 月 13 日
召开的第七届第 四十三 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作出,相关决议公告及议
案内容分别刊登于 2014 年 6 月 14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大公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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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4:00 时如期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应事项一致。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李小龙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 人,代表股份
数量为 2720091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47 %,其中 B 股股东代
表 16 名,代表股份数量为 3393172 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关于制定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管理制度的议
案》;
2、《关于续签资金使用协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事项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和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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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进行逐项投票表决,并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1、《关于制定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管理制度的议
案》
赞成票:2720049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 100 %。
反对票: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 %。
弃权票: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 0 %。
2、《关于续签资金使用协议的议案》
赞成票: 4777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 99.68%。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的 0 %。
弃权票: 154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 0.32 %。
议案 1 获得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议案 2 获持有有效
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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