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运:关于土地补偿合同履约情况的提示性公告2014-11-21
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天津海运 天海B 编号:临2014-058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土地补偿合同履约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发布《重大诉讼进展情况暨关于签署土地整理
储备项目补偿合同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本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7 日与天津滨
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城公司”)、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下
称“天海集团”)和天津市海运公司天海化纤厂签署《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
同》的情况,涉及土地收储补偿金 34397.46 万元,该款项用于天海集团向本公
司履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津高民二初字第 0005 号《民事调解书》第一
条所约定的“天海集团将化纤厂土地过户到本公司名下”的义务。此后,本公司
又分别于 2013 年 1 月 4 日、2013 年 4 月 11 日、2013 年 12 月 28 日披露了合同
履约的进展情况(详细内容请参阅本公司临 2012-049 号、2013-002 号、2013-016
号、2013-075 号公告)。
根据《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的约定,截至 2013 年 4 月新城公司实
际支付两期土地补偿款共计 20000 万元,剩余尾款 14397.46 万元未能按照合同
约定期限支付。为尽快收回剩余尾款,本公司于 2014 年 5 月向天津市高级人民
法院(下称“天津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天津高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补偿款尾
款(详细内容请参阅本公司临 2014-031 号公告)。
经过多方努力以及天津高院的调解,本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0 日全额收回
剩余尾款 14397.46 万元,上述《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已经履约完毕。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将对 2014 年度损益产生重大影响,预
计可冲回坏账准备 14397.46 万元,最终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
以上特此公告。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