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运: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2015-01-23
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名称:天津海运 天海 B 编号:临 2015-003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简称“监管指引”)和天津证监局《关
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
行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本公司对因股票非公开发行完成而满足履行条件的承诺、
截止 2014 年底未履行完毕承诺情况公告如下(下文中“本次发行”指经本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非公开发
行,发行结果及股本变动情况请参阅临 2014-063 号临时公告):
编 承诺 承诺 承诺
承诺内容 履行状况
号 主体 事项 日期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天津市 年修订)》的规定,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在商 2014
海运股 避免资 业银行设立的专项账户,并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和专 年2
1 履行中
份有限 金占用 款专用,不会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存放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月 13
公司 且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前,本公 日
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将任何款项存放在海航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
大新华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 2012
物流控
股权分 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 年 12
2 股(集 履行中
置改革 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 月7
团)有
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日
限公司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海航物流作为天津海运的控股股东且本公
司作为海航物流一致行动人期间,本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
大新华
本公司控制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 2013
物流控
避免同 天津海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 年8
3 股(集 履行中
业竞争 业务或活动;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获得参与或从事任何与 月 20
团)有
天津海运及其控股子公司届时的主营业务有关的任何项目或商业 日
限公司
机会,则本公司将无偿给予或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无偿给予天津
海运或其控股子公司参与或从事上述项目或商业机会的优先权。
履行中
(备注:为彻底解决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后发行人
与海航集团及其控
本次发行完成后,在本公司控制的海航物流作为天津海运的控 制的企业之间可能
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本公司控制的除天津 新增的同业竞争问
海运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以任何形式 题, 2014 年 7 月 23
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天津海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 日,海航集团(国际)
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除天津海 有限公司与中央证
运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获得参与或从事任何与天津海 2013 券有限公司签订股
海航集
避免同 运及其控股子公司届时的主营业务有关的任何项目或商业机会,则 年8 权转让协议,约定海
4 团有限
业竞争 本公司将无偿给予或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无偿给予天津海 月 20 航集团(国际)有限
公司
运或其控股子公司参与或从事上述项目或商业机会的优先权。 日 公司将其持有的思
鉴于天津海运拟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购建 VLCC(超大型油轮) 维财富 100%股权转
从事原油国际运输业务,本公司同意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本次发行完 让给中央证券有限
成后大新华油轮有限公司与天津海运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包括但 公司。2014 年 7 月
不限于促使下属企业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赋予天津海运 24 日,思维财富的
收购其持有的大新华油轮有限公司 80%股权的选择权。 股东变更手续已完
成,股东由海航集团
(国际)有限公司变
更为中央证券。据
此,大新华油轮已不
再属于海航集团控
制的企业。)
在海航物流通过认购天津海运本次发行的股份成为天津海运
控股股东、天津海运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购建超大型油 2013
海航集
避免同 轮 VLCC 的情况下,本公司将促使控制大新华油轮有限公司的本公 年 10
5 团有限 已履行
业竞争 司下属企业在天津海运本次发行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前,实 月 25
公司
现由天津海运托管大新华油轮有限公司原油运输业务或本公司下 日
属企业持有大新华油轮有限公司的股权。
同意并承诺将出资不少于人民币 36 亿元认购天津海运本次非
海航物 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原因,导致海航物流最终认 2013
股票非
流集团 购数量与天津海运董事会决议公告或本协议约定的数量有差异(不 年8
6 公开发 已履行
有限公 足)的,天津海运将不承担发售不足的责任,且天津海运将依据中 月 20
行
司 国证监会实际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最终拟向海航物流发 日
行的股份数量。
海航物 2013
股票非 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36 个月,自非公开发行结束
流集团 年8
7 公开发 之日起算,在该锁定期内,海航物流不得将该等股票上市交易或转 履行中
有限公 月 20
行 让,但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除外。
司 日
本次发行完成后,在本公司作为天津海运的控股股东期间,本
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本公司控制的除天津海运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任何
海航物 2013
与天津海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竞争
流集团 避免同 年8
8 的业务或活动;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除天津海运及其控股子公 履行中
有限公 业竞争 月 20
司以外的其他企业获得参与或从事任何与天津海运及其控股子公
司 日
司届时的主营业务有关的任何项目或商业机会,则本公司将无偿给
予或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无偿给予天津海运或其控股子公
司参与或从事上述项目或商业机会的优先权。
根据本公司与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联合石化”)于 2012 年 9 月 25 日签订的《长期运输协议》及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COA)》(以下合称为“《长期运输
协议》”),双方在进口原油运输方面进行合作,联合石化提供约
定的原油进口数量,本公司提供约定的 VLCC 油轮运力。
本公司指定天津海运(包括其控股子公司,下同)行使《长期
海航物 2014
运输协议》赋予本公司的权利,由天津海运作为本公司唯一指定的
流集团 避免同 年2
9 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负责《长期运输协议》项下 10 艘新建 VLCC 油 履行中
有限公 业竞争 月 13
轮的进口原油运输服务。但天津海运行使前述权利应以本公司通过
司 日
认购天津海运本次发行的股份成为其控股股东,且天津海运实施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购买 VLCC 油轮项目为前提。天津海运按上述安排
实际进行进口原油运输业务时,本公司将促成联合石化按《长期运
输协议》的约定与天津海运安排具体运输业务。本承诺函自本公司
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
述承诺致使天津海运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大新华物流控制本公司,以及大新华物流作为天津海运的控
股股东或天津海运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本公司不再开展任
何与天津海运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
大新华 争关系的业务;对于本公司上述已期租给津海海运的 3 艘集装箱船
2013
轮船 舶,租赁期限届满后,如天津海运同意,本公司将在本公司承租期
避免同 年 10
10 (烟 限内或原出租方将该等船舶转让给本公司后,续租给天津海运或其 履行中
业竞争 月8
台)有 子公司;对于本公司上述停运待修及已不适航的 3 艘集装箱船舶,
日
限公司 在该等船舶修妥或适航后,如天津海运同意,本公司将按不高于上
述已期租给津海海运的集装箱船舶的租金标准以公允价格出租给
天津海运或其子公司;对于本公司的自有船舶,本公司将来进行转
让时,天津海运或其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上银基 2014
股票非
金管理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取得的 年 12
11 公开发 履行中
有限公 新股。 月 30
行
司 日
国华人 2014
股票非
寿保险 本次认购获得的天津海运非公开发行股份自本次新增股份上 年 12
12 公开发 履行中
股份有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月 30
行
限公司 日
方正富 2014
股票非
邦基金 年 12
13 公开发 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履行中
管理有 月 30
行
限公司 日
财通基 2014
股票非
金管理 本次认购的天津海运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 12 个月内不 年 12
14 公开发 履行中
有限公 得转让。 月 30
行
司 日
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
相关情况。
以上特此公告。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