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运: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法律意见书2015-02-17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法律意见书
泓毅法(2015)第 001 号
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 冯玉山 、 刘荣强 律师(以
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天津市海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
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
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1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
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
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
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议系由 2015 年 01 月 30 日
召开的第 八 届第 六 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作出,相关决议公告及议案
内容分别刊登于 2015 年 01 月 3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大公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02 月 16 日下午 14:30 时如期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应事项一致。公司董事、总裁 陈雪峰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 人,代表股份数
量为 10500239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22 %,其中 B 股股东
代表 17 名,代表股份数量为 4831183 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关于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关于聘请 2014 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3、《关于注销子公司珠海北洋轮船有限公司的议案》;
4、《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3
5、《关于选举郭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事项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和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
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
股东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进行逐项投票表决,并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1、《关于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赞成票:1050023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的 100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的 0 %。
2、《关于聘请 2014 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赞成票:10499012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的 99.99 %。
4
反对票: 115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 0.01 %。
弃权票: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的 0 %。
3、《关于注销子公司珠海北洋轮船有限公司的议案》
赞成票:1049901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的 99.99 %。
反对票: 115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 0.01 %。
弃权票: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额的 0 %。
4、《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赞成票: 1049901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的 99.99 %。
反对票: 115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的 0.01 %。
弃权票: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 0 %。
5、《关于选举郭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赞成票: 1050016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的 100 %。
5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 0 %。
弃权票: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 0 %。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票: 1049554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的 99.96 %。
反对票: 4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 0.04 %。
弃权票: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 %。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
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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