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董事意见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 日召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 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 表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不超过 30 亿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为前提,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事项已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内容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对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林诗銮、吕品图、郑春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