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发[2003]56 号)的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在 2014 年度报告期内累计和当期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 1,098 万元;其他对外担保金额为 12,000 万元,无逾期担保。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损害股东利用的情况。 公司今后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防范侵害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情况的发生。 独立董事: 郑春美 吕品图 林诗銮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