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于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 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了事前审阅,此项关联交 易产生是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进行的,未发现存在违反规定以及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该项议案时所有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 事暨四名独立董事同意将公司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郑春美 吕品图 林诗銮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