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运:独立董事关于与关联方互为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2015-04-21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关联方互为提供担保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于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互为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
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在对互保协议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公司与海航物流签订
互保协议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该担保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同时
担保风险可控,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
生影响。
鉴于上述情况,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互保协议,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郑春美 吕品图 林诗銮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