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现场会议联 系方式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219 号天津 中心写字楼 2801 公司会议室举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 9:15-15:00。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23 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638,817,775 股,占公 2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B 股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2,7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7 名,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68,669,1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224,8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 B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2,58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 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70,148,6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共 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 B 股股东共 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二)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聘请的律师。 3. 其他人员。 (三) 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3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 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票 同意比 反对票 反对比例 弃权票 弃权比 是否 议案内容 数(股) 例(%) 数(股) (%) 数(股) 例(%) 通过 与会股 1,638,81 100 0 0 0 0 是 1.2015 年 东 7,775 度报告及 其中: 报告摘要 中小投 253,089 100 0 0 0 0 是 资者 与会股 1,638,81 100 0 0 0 0 是 2.2015 年 东 7,775 度董事会 其中: 工作报告 中小投 253,089 100 0 0 0 0 是 资者 与会股 1,638,81 3.2015 年 100 0 0 0 0 是 东 7,775 度独立董 事述职报 其中: 告 中小投 253,089 100 0 0 0 0 是 资者 与会股 1,638,81 100 0 0 0 0 是 4.2015 年 东 7,775 度监事会 其中: 工作报告 中小投 253,089 100 0 0 0 0 是 资者 5.2015 年 与会股 1,638,80 99.99 0 0 8,000 0.01 是 度财务决 东 9,775 4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票 同意比 反对票 反对比例 弃权票 弃权比 是否 议案内容 数(股) 例(%) 数(股) (%) 数(股) 例(%) 通过 算报告 其中: 中小投 245,089 96.83 0 0 8,000 3.17 是 资者 与会股 1,638,81 100 0 0 0 0 是 6.2015 年 东 7,775 度利润分 其中: 配预案 中小投 253,089 100 0 0 0 0 是 资者 7.关于公 与会股 770,373, 司 2015 年 100 0 0 0 0 是 东 490 度日常关 联交易执 行情况及 其中: 2016 年度 中小投 253,089 100 0 0 0 0 是 日常关联 资者 交易的议 案 8.关于公 与会股 1,638,65 司为合并 99.99 153,100 0.01 8,000 0 是 东 6,675 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 其中: 提供担保 中小投 91,989 36.34 153,100 60.49 8,000 3.17 是 额度的议 资者 案 与会股 770,373, 9.关于与 100 0 0 0 0 是 东 490 关联方互 为提供担 其中: 保的议案 中小投 253,089 100 0 0 0 0 是 资者 10.关于使 与会股 1,638,81 100 0 0 0 0 是 用自有资 东 7,775 金进行现 其中: 金管理的 中小投 253,089 100 0 0 0 0 是 议案 资者 11.关于 与会股 1,638,81 100 0 0 0 0 是 2015 年度 东 7,775 内部控制 其中: 评价报告 中小投 253,089 100 0 0 0 0 是 的议案 资者 5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票 同意比 反对票 反对比例 弃权票 弃权比 是否 议案内容 数(股) 例(%) 数(股) (%) 数(股) 例(%) 通过 与会股 1,638,81 12.关于修 100 0 0 0 0 是 东 7,775 订公司章 程及其附 其中: 件的议案 中小投 253,089 100 0 0 0 0 是 资者 注: 1. 本次会议议案中,第 6 项、第 8 项、第 9 项、第 12 项为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 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 本次会议议案中,第 7 项、第 9 项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 关联股东名称为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尚融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 3. “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高于 5%股份的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6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