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投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境外下属公司发行境外债券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07-14
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境外下属公司发行境外债券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天海投资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境外下属公司发行境外债券提供担保的事项(以
下简称“本次担保”)的相关材料,现就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本次担保事项,系公司为下属境外子公司在中国境外发行不超过 3
亿美元(含 3 亿美元)(或等额离岸人民币或其他外币)债券行为提供的担保,
不存在对第三方的担保。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境外债券发行工作的顺
利开展,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 我们同意本次担保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林诗銮、吕品图、郑春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