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投资:独立董事关于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7-08-22
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法》、《公
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议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
为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
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
度,认真审议了《关于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与公司相关管理层人员进行了询问和沟通后,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和独立意见:
1、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公允,与其
他商业银行存贷款相比,公司签订该金融服务协议对公司的收益影响并无差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为控制风险,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并随时关注财务公司的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以确保公司存款资金安全。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审议程序
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鉴于财务公司与本公
司的关联关系,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股
东大会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林诗銮、吕品图、郑春美
2017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