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在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 案 2017 年 8 月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航集团”)控制的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 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集团财 务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天津天海投 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 案》(以下简称“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风险处置原则 第一条 成立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公司首席执行官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由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计划财 务部、风险控制部及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领导小组负 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地点设在公司计财部,由公司财务总监担任办公室主任、董 事会秘书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 处置工作。 (二) 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 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 险。 (三) 收集信息,重在防范。计财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 促集团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 金流动性,并从海航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相 关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 定时预警,及时处置。计财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 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 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风险监控与信息报告 第三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签署关联交易协议。 第四条 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前,应查验集团财务公 司是否具备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 应当取得并审阅集团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有资格的会 计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关注集团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的情况,对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资金风险进行评估。 第五条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计财部应当每年取得并审 阅集团财务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指派 专人每半年对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进 行测试,做出风险提示和预警。 第六条 领导小组日常监测中,发现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出 现异常波动风险时,应及时向集团财务公司、海航集团及其成员 单位或监管部门了解信息,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对可能存 在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 报、谎报。 第三章 风险应急处置 第七条 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期间,集团财务公司出现 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同时公 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集团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率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详见附注)的规定; (二) 集团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 发生可能影响集团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 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集团财务公司吸收 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50%; (五) 集团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 集团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 整顿; (七) 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 患的事项。 第八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计财部相关 人员敦促集团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 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 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 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存款 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 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 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 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 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集团财务公司召开 联席会议,要求集团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 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 (一) 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 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 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 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 回贷款本息等; (五) 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 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集团财 务公司的监督,要求集团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 力,重新对集团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联合集团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 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 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 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风险处置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风险处置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 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