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境外下属公司发行可转换票据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为境外下属公司发行可转换票据提供担保情况进行了 事前核查并认可该事项,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上述担保事项,系公司为境外下属公司发行可转换票据行为提供的担保,不 存在对第三方的担保。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可转换票据发行工作的顺利 开展,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向国栋、吕品图、郑春美 2018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