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科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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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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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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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
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现场会议联系
方式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219 号天津
中心唐拉雅秀酒店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8 日 9:15-15:00。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等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2 月 21 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82,090,39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18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B 股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49,689 股,占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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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0466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名,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68,462,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B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16,4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 5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13,627,8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 B
股股东共 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3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6%。
4. 公司董事、监事。
(二)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 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聘请的律师。
3. 其他人员。
(三) 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
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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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
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票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是否
议案内容
(股) (%) 数(股) (%) (股) (%) 通过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调 与会股 609,379,5 4,264,53
整公司 99.3047 0.6949 2,000 0.0004
东 80 3
2018 年度
通过
日常关联 其中:
交易的议 35,949,13 4,264,53
中小投 89.3908 10.6041 2,000 0.0051
案 0 3
资者
2、关于公
司聘请 与会股 1,477,951 4,137,03
99.7207 0.2791 2,000 0.0002
2018 年年 东 ,365 3
度报告审
通过
计机构、 其中:
内部控制 36,076,63 4,137,03
中小投 89.7079 10.2871 2,000 0.0050
审计机构 0 3
资者
的议案
3、关于选 与会股 1,477,893 4,191,43
举申雄先 99.7168 0.2828 5,600 0.0004
东 ,365 3
生为公司
通过
第九届监 其中:
事会监事 36,018,63 4,191,43
中小投 89.5636 10.4223 5,600 0.0141
的议案 0 3
资者
注 1:“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高于 5%股份的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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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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