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科技:关于收到天津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19-03-26
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海航科技 海科 B 编号:临 2019-017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天津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3月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监管局”)书面文
件:《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6号)、
《关于对田李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7号)、《关于对刘亮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8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上述监管函件的内容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亮、田李俊:
经查,2017年12月,公司子公司 GCL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c.(以下
简称GCL)未按照其前期与银团签订的贷款协议约定,于2017年12月5日偿还第一
期借款本金4亿美元,导致银团与出借银行分别有权要求GCL随时偿还全部借款本
金合计42.7亿美元,上述金额折合人民币分别为26.08亿元和278.4亿元,分别占
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42%和218.01%。2018年3月2日,GCL偿还了对
银团的第一期贷款本金4亿美元,同时提前归还了5000万美元未到期本金。2018
年3月30日,银团针对后续还款重新出具还款通知,还款安排与此前约定无变化,
GCL尚不需要集中一次性偿还银团借款。前述事项,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直至2018年4月28日、2018年5月5日才在年度报告及相关补充公告中披露上述重
大事项。
公司重大债务到期未及时清偿,可能导致重大风险,但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
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天津监管局对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提升规范运作水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违规事项的再次发生。
田李俊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刘亮在担任公司董事兼运营总裁(代行董
事会秘书)期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及时、公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天津监管局
对田李俊、刘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田李俊、刘亮应当切实加强对
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如果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深刻反思相关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天津
监管局的要求,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公司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规范公司运作,及时、准确、完整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