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于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李维艰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朱 勇为公司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提名李维艰先生、朱勇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制度的要求,李维艰先生、朱勇先生具备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形,具备履行职务的条件和能力;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同意 董事会提名李维艰先生、朱勇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吕品图、郑春美、向国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