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现场 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中心大道华盈大厦 8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5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互联网 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等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7 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10 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70,817,65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B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 理人共 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099,7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24%。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4 名,所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69,349,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B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905,2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 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68,0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 B 股 股东共 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94,4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 4. 公司董事、监事。 (二)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 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聘请的律师。 3. 其他人员。 (三) 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 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 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 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反对票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是否 议案内容 数 (股) (%) (%) (股) (%) 通过 (股) 非累积投票议案 与会股 869,354,1 1、关于 99.8319 365,484 0.0419 1,098,000 0.1262 东 74 修订《公 通过 司章程》 其中: 的议案 中小投 909,889 38.3373 365,484 15.3993 1,098,000 46.2634 资者 2、关于 与会股 869,354,1 99.8319 365,484 0.0419 1,098,000 0.1262 修订《董 东 74 事会议事 通过 规则》的 其中: 议案 中小投 909,889 38.3373 365,484 15.3993 1,098,000 46.2634 资者 3、关于 与会股 869,354,1 99.8319 365,484 0.0419 1,098,000 0.1262 修订《股 东 74 东大会议 通过 事规则》 其中: 的议案 中小投 909,889 38.3373 365,484 15.3993 1,098,000 46.2634 资者 4、关于 与会股 869,354,1 修订《董 99.8319 365,484 0.0419 1,098,000 0.1262 东 74 事会提名 通过 委员会实 其中: 施细则》 中小投 909,889 38.3373 365,484 15.3993 1,098,000 46.2634 的议案 资者 5、关于 修订《董 与会股 869,354,1 99.8319 365,484 0.0419 1,098,000 0.1262 事会薪酬 东 74 与考核委 通过 员会实施 其中: 细则》的 中小投 909,889 38.3373 365,484 15.3993 1,098,000 46.2634 议案 资者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票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是否 议案内容 数 (股) (%) (%) (股) (%) 通过 (股) 6、关于 与会股 869,354,1 99.8319 354,484 0.0407 1,109,000 0.1274 选举李维 东 74 艰为公司 通过 董事的议 其中: 案 中小投 909,889 38.3373 354,484 14.9358 1,109,000 46.7269 资者 与会股 869,354,1 7、关于 99.8319 354,484 0.0407 1,109,000 0.1274 东 74 选举朱勇 通过 为公司董 其中: 事的议案 中小投 909,889 38.3373 354,484 14.9358 1,109,000 46.7269 资者 注 1:“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高于 5%股份的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