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科技: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2021-01-06
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海航科技 海科 B 编号:临 2021-001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
科技股份”或“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
公司关联方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嘉兴耶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雅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天地宏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嘉兴挪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海创天成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等为被告;因公司为海航集团提供担保成为共同被告;公司控
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涉诉金额:依据公司为海航集团提供担保所签署的《保证合同》,涉及担
保款项 15 亿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 2020 年三季度末,公司已为
此笔担保累计计提了信用风险损失 4.55 亿元。目前,该案件仍在上诉期,一审
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 2020 年度损益的影响尚无法判断,最终金额将以审计金
额为准。公司将保留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等手段的权利以维护上市公司权益,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并及时履行后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 96
民初 475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1 月,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交银国信”)签署了《交银国信-稳健 2139 号单一资金信托股权转让合同》,
约定海航集团应在合同约定时点受让“交银国信-稳健 2139 号单一资金信托”所
持有的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向交银国信支付合计不超过 15 亿
元的股权转让价款。
2018 年 3 月 22 日,公司与交银国信签署《交银国信-稳健 2139 号单一资金
信托保证合同》,为海航集团到期向交银国信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详见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在互保额度内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
(临 2018-035)。
2020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等法律文
书,交银国信与海航集团就《交银国信-稳健 2139 号单一资金信托股权转让合
同》形成诉讼,因公司为海航集团向交银国信提供担保成为共同被告。详见公司
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进展暨涉及诉讼公告》
(临 2020-033)。
二、诉讼判决情况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开庭审理了该案件,公司作
为被告积极出庭应诉。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的(2019)琼 96 民初 47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银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支付目标股权转让款本金 15 亿元并协助办理目标股权的更名过户手
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印花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二)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银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支付目标股权转让溢价款 56,441,666.66 元;
(三)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银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按每日 505,843.54 元计算,自 2018 年 9 月 27 日起至
实际支付全部应付款项之日止;
(四)被告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
其持有的海航通信有限公司 15 亿股股权、被告嘉兴耶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其持有的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8 亿股股权、被告嘉兴雅各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持有的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2 亿股股权、被告
海南天地宏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持有的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6.4 亿股股权、被告嘉兴挪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持有的海航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9.6 亿股股权、被告海南海创天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其持有的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4 亿股股权对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以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若被
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原告交
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业绩的可能影响
(一)截至 2020 年三季度末,公司已为此笔担保累计计提了信用风险损失
4.55 亿元。目前,该案件仍在上诉期,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未出现查封、冻结
公司资产的情况。本次诉讼对公司 2020 年度损益的影响尚无法判断,最终金额
将以审计金额为准。
(二)公司正督促各相关方,拟共同提起上诉。后续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提示情况
(一)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将及时跟进该事项后续进展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将保留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等手段的权利以维护上市公司权益,
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刊物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大公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有关信息披露及公告内容以上述指定媒体为准。
特此公告。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