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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航科技: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05-31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




        2021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防范
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三条 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泄露、发布、报道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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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离、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若公司有已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则内幕信息还包括可能对
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2
   (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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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一事一记的方式如实、完
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
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形成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依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
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所填写内容的
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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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有关规定向监
管机关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以及
其他可以获得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该
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第十八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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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

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
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监管机
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
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
信息进行核实。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及责任追究

                                  6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
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会议记
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或带离公司办公场所。

   第二十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
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

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
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直接向监管机关报备。

   第三十二条 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前,报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对其
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要求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三十四条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露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酌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需要向外部单位传递时,公司相关部门或机构需
向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告知保密义务,并要求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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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

告、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可以要求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三十七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自查

情况和处罚结果报送监管机关。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及损失程度,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利用内幕信息构成犯
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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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姓名                    信息时间         地点           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海航科技      海科 B                                                公司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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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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