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科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2021-05-3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之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出售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
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
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核查情况
为控制本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本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独立尽职调查工作,
中金公司已聘请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方达”)担任本项
目独立财务顾问的券商律师。方达持有编号为 31110000773351283P 的《律师事
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方达同意接受独立财务
顾问之委托,在本项目中向独立财务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
助独立财务顾问完成本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独立财
务顾问就本项目起草或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协助独立财务顾问收集、整理、编
制本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中金公司就本项目聘请券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于本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支付给方达。截至本核查
意见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尚未实际支付律师费用。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估值机构,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也聘请
了境外财务顾问、境外法律顾问、税务顾问、重组顾问。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
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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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财务顾问内部审核程序
为了明确中金公司聘请券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要求,中金公司法律
合规部针对不同项目类型制定了券商律师聘用协议的格式合同,对服务内容、收
费安排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均进行了明确约定。本项目的项目组从业务资质、项
目经验、资源配备、市场声誉以及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估后,
遴选出符合项目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券商律师。项目组将以法律合规部制定的
格式合同起草券商律师聘用协议后,经中金公司法律合规部、中金公司财务部、
项目组负责人以及投资银行部管理层审批,并由中金公司合规总监对相关聘请事
项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后,中金公司与券商律师正式签署聘用协
议。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方达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
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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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莫太平 赵佳琦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先庭宏 刘兆骐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