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 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海航科技”)的委托,作为其重大资产出售(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以下简称“26 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规 定,本所现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 前 6 个月至《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披露日前 一日止的期间内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 A 股、B 股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 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了上市公司提供的《重大重组 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 清单》、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说明与承诺函等文件资料 和信息,并对部分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本专项核查意见基于本次交易相关方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就本所经办 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相关方已经提供了全部 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 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 证明文件或声明/承诺作出判断。 1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 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必 备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 露本次交易事项(即 2020 年 12 月 10 日)前六个月至《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披露日前一日止的期间,即自 2020 年 6 月 10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30 日止的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 核查范围 根据 26 号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 文件的规定及上市公司提供的自查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核查文件,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核查范围为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自查的本次交易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包括: 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 2. 上市公司的直接和间接控股股东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知情人员; 3. 交易对方 Imola Acquisition Corporation 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标的公司 GCL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c.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5.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金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企华资 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本所、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各 自经办人员; 6. 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7.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 2 三、 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9 日、2021 年 6 月 16 日、2021 年 6 月 17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 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方填写的自查报告等文 件资料,并结合本所律师对相关方的访谈,上述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在自查 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 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A 股股份变 结余 A 股股 买入/卖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动数量 数(股) 出 (股) 2020 年 7 月 13 日 1,000 17,000 卖出 2020 年 7 月 17 日 2,000 19,000 买入 2020 年 7 月 24 日 3,000 22,000 买入 2020 年 9 月 4 日 1,000 23,000 买入 上市公司关联 2020 年 9 月 17 日 1,000 22,000 卖出 方 HNA Group North America 2020 年 10 月 15 日 1,000 23,000 买入 王京胜 Inc.(以下简 2020 年 11 月 5 日 1,000 24,000 买入 称“海航北 2020 年 12 月 10 日 1,000 25,000 买入 美”)总裁王 端父亲 2020 年 12 月 15 日 1,000 26,000 买入 2021 年 1 月 6 日 1,000 27,000 买入 2021 年 2 月 1 日 1,500 28,500 买入 2021 年 2 月 4 日 1,500 30,000 买入 2021 年 2 月 22 日 1,000 29,000 卖出 2020 年 11 月 26 日 9,000 9,000 买入 2020 年 11 月 27 日 9,000 0 卖出 2021 年 2 月 9 日 400 400 买入 2021 年 2 月 18 日 400 0 卖出 海航北美人力 2021 年 2 月 19 日 14,300 14,300 买入 徐晓红 资源主管吴宇 婧母亲 2021 年 2 月 22 日 14,300 0 卖出 2021 年 2 月 24 日 3,600 3,600 买入 2021 年 2 月 25 日 3,600 0 卖出 2021 年 3 月 24 日 400 400 买入 2021 年 3 月 25 日 400 0 卖出 3 A 股股份变 结余 A 股股 买入/卖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动数量 数(股) 出 (股) 上市公司董事 2020 年 8 月 28 日 600 600 买入 赖莹莹 会办公室副主 任雷石兵配偶 2020 年 9 月 7 日 600 0 卖出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王京胜、王端已出具相关声 明函:“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王端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王端未向王京胜 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王京 胜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王 京胜未自王端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 次交易的有关信息。王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王京胜作出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指示。2、王京胜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 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海航科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 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3、王京胜在上述自查期 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海航科技股票的情形。4、王端不存在泄露有 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海航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5、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 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王端或其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 买卖海航科技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王端及其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行为。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 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王京胜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 市公司。”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徐晓红、吴宇婧已出具相关 声明函:“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吴宇婧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吴宇婧未向 徐晓红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 徐晓红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 徐晓红未自吴宇婧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 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吴宇婧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徐晓红作出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指示。2、徐晓红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 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海航科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 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3、徐晓红在上述 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 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海航科技股票的情形。4、徐晓红或吴 宇婧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海航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 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5、 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吴宇婧或其直系亲属不会 4 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海航科技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吴宇婧及其直系 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 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徐晓红愿意将上述期 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赖莹莹、雷石兵已出具相关 声明函:“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雷石兵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雷石兵未向 赖莹莹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 赖莹莹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动议、进行决策前, 赖莹莹未自雷石兵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 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雷石兵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赖莹莹作出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指示。2、赖莹莹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 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海航科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 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3、赖莹莹在上述 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 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海航科技股票的情形。4、雷石兵不存 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海航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 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5、自本声明 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雷石兵或其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 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海航科技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雷石兵及其直系亲属将严 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赖莹莹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 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就上述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了如下书面说明:“上 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 A 股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 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上市公司对本次交 易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经审慎自查,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海航北美就上述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了如下书面说明:“上 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 A 股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 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本公司对本次交易 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经审慎自查,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 A 股股票的情况。” (二) 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 中金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 5 股份变动情况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日期 买入/卖出 (股) (股) 2020/06/10-2021/05/30 353,900.00 买入 255,000 2020/06/10-2021/05/30 98,900.00 卖出 2. 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 股份变动情况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日期 买入/卖出 (股) (股) 2020/06/10-2021/05/30 5,301,200 买入 3,400 2020/06/10-2021/05/30 5,298,200 卖出 3. 中金公司融资融券账户 股份变动情况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日期 买入/卖出 (股) (股) 2020/06/10-2021/05/30 777,000 买入 0 2020/06/10-2021/05/30 877,000 卖出 对于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融资融券账 户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金公司已出具说明及承诺:“本公司 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 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 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 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 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资管、自营、融资融券账户买卖“海航科技” 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除上述 情况外,本公司承诺:在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不以直 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海航科技”股票,也不 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 给第三方。” 四、 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 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说明 与承诺等文件,并结合本所律师对相关主体的访谈,本所律师认为,在上述相 关主体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 主体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 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6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 (下接签章页)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出售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唐逸韵 靳庆军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