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科技: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2022-07-01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拟使用 1.06 亿美元
( 或 等 值 人 民 币 ) 自 有 资 金 , 向 香 港 万 汇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 VANHUI
RESOURCES(HK)CO.,LIMITED)、万瑞航运有限公司(VAN AUSPICIOUS LTD)、
万福航运有限公司(VAN DUFFY LIMITED)、万领航运有限公司(VAN GENERAL
LIMITED)和万洲航运有限公司(VAN CONTINENT LIMITED)购买 6 艘散货运输
船舶(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对本次资产购买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资产购买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本次资产购买不构成公司关联交易。本次资产购买的有关议案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本次资产购买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购买预案》及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交
易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在取得必要的批准、授权
和同意后即可实施。
4、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系交易各方在资产评估结果基础上协商确定,本次交
易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资产购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 胡正良 白静 高文进
202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