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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航科技: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海航科技    海科 B      编号:临 2023-019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海航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
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
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及修订的会计准
则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和相关财务信息进行的相应变更和调整,无需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
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
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自2022年1月1日
起执行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会计政
策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
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
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
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
容。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自2023年1月
1日起执行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
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认应付股利发
生在2022年度的,涉及所得税影响按照上述解释第16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年1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
涉及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会计政策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二)审议程序
   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要
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和相关财务信息进行的相应变更和调整,无需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解释第15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
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
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
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
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
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
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
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
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
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
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
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
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
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
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
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
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
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
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
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
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
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
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
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
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
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
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
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
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
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
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
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
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
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
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
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
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
述规定。
   (二)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解释第15号和解释第
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解释第15号、解释第16号的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解释第15号、解
释第16号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