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丽B: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6-19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720
号 27 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韩春燕律师、吴颖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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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
现场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
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1.2、 2020 年 5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
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3、 2020 年 5 月 29 日,合计持有公司 7.84%股份的股东上海市浦东新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浦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前 10 日提交了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2020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现场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
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
时提案的公告》。
1.4、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
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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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720 号 27 楼会议室举行。
2.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8 日的 9:15-15:00。
2.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
代表股份 83,570,2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0442 %。其中国家
股及法人股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3,080,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5.7745%;流通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489,45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69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83,570,155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6.0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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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0 年 6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
票的股东。
3.3、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3.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分别为:《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
告》、《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
构并确定其 2019 年度工作报酬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使用
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财务性投资业务的议案》、《关于执行新会
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关于增补黄颖健女士为公司董
事的议案》、《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4.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3、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一项新增议案《关于增补黄颖健女士为公司
董事的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余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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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
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83,570,2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0442%。其中,参加投票的国家股及法人股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3,080,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5.7745%,流通 B 股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489,45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697%。其中,参加
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83,570,15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0442 %。
5.2、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
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决议均不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无需回避
表决。
5.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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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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