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汇丽B: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2020-12-03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朱海武,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汇丽建材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
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
计师、高级会计师等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王绍斌,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汇丽建材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
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
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