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丽B: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19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
镇横桥路 406 号三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韩春
燕律师、杨菲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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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
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
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和《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
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汇丽建
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上
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
1.2、 2020 年 12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
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1.3、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
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了各股东。
1.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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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
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横桥路 406 号三楼会议室举行。
2.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8 日的 9:15-15:00。
2.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93,525,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5289%。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93,525,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5289%。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0 年 12
月 15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3.2、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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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的议案》、《关于
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的议
案》。
4.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
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
的议案提出。
4.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
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93,525,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51.528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
代表股份 93,525,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5289%。
5.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的议案》、《关
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的
议案》。以上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5.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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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签署,正本四份,副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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