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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丽B: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04-28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坚持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
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日常相关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且是公
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不得泄露内幕消息或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
价格。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自律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该信息公
开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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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
部门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可能对公司的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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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 公司分配股利,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
能直接或间接知悉该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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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
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该内幕消息形式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
法公开披露之日。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
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
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名
称/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企业代码证号/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知
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
    (一)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形成《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
幕交易提醒的函》(附件一)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
    (二) 公司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情形时,知悉该信息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需及时组织将以上两个文件送达相关部门和
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据实填报后报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汇总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三),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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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编制、报告、决议、传递、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
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
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
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第一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
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分支机
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董事会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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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
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
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五章   保密义务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
义务,重大事项时公司可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见附件
五)来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应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
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
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可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
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作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
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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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司
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根据要求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
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函
    附件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表
    附件四: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五:保密协议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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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函

尊敬的           先生/女士
    根据《证券法》等规定,因您参与                            (事
项)而属于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监管机构的关注和
监察的重点。为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对本公司和个人的不利影响,特提醒:
    (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内幕信息存续
期间(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的终止日期如暂时无法确定的,以该信息所涉全部
内容的最后一次公开披露的临时公告之日为准);
    (二)请您在上述期内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请务必:
    1、不以个人账户或控制他人账户交易本公司股票;
    2、不泄露或打听相关内幕信息,将信息控制在必要知悉范围内;
    3、不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
    特此函告。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回   执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已收悉贵公司报送的(文件名称)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
幕交易提醒函》,本人承诺在公司披露该信息前,不对外泄露内幕信息、利
用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购买贵公司股票。


    被告知人签字:
                                             日期:


                                8
附件二: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类型:                           知情人身份:

知情人名称:                           证件类型:

所在单位/部门:                        证件号码

职务/岗位:                            知情日期: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获取内幕信息方式[注 1]: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 2]:
所获内幕信息内容[注 3]:

                           主要社会关系人信息

           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承诺事项:
1、本人所填写的以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本人已知悉法律、法规对内幕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3、本人对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利用内幕信息
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4、本人如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注:1、内幕信息获取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的选项有: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编制、报告、决议、传递等。
    3、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
       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当分别登记。

                                   9
附件三: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汇丽 B(盖章)                              股票代码:900939                  内幕信息流转责任人(签字):

内幕信息事项[1]:                                                                    备时间:        年   月        日

      知    知      知
      情    情      情   所在单   职务                亲属的            知悉内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序                                      证件 证件             知情              知悉内幕                                         登记
      人    人      人   位/部    /岗                 关系及            幕信息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人[注
 号                                      类型 号码             日期              信息依据       [注 2]     [注 3]          [注 4] 时间    5]
      类    名      身     门       位                  名称              地点
      型    称      份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
       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编制、报告、决议、传递等。
    5、如为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填写登记人名字;如为董事会办公室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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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四: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汇丽 B                      股票代码:900939                                编号:

重大事项简述:




 序号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11
附件五:
                         保密协议


甲方: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
地址/身份证号:


鉴于:


1、 甲、乙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
    下称“重大事项”)。
2、 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
    见下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甲、乙双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泄露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
    后,包括谈判、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及成果
    等。
2、 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
    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
    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
    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
    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 乙方承诺对甲方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保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
    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 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5、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及相关信息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

                             12
    小范围内,限于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
    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前应向此类人员说明
    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 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
    及复印件归还归给甲方。
7、 如乙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
    视为违约,但应预先告知甲方。
8、 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可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10、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项下
    的保密义务。
11、本协议未尽事宜,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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