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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丽B: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8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横桥路 406
号三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韩春燕律师、吴颖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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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现场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
      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以
      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决议公告》。


1.2、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
      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3、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
      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各股东。


1.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日下午 14:30 在上海
      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406 号三楼会议室举行。

                                2
2.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7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7 日的 9:15-15:00。


2.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
      代表股份 92,978,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22793%。其中法人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92,978,600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51.22788%;流通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00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92,978,7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1.22793%。


 3.3、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1 年 5 月 24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
       票的股东。


 3.4、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5、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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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分别为: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
      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
      确定其 2020 年度工作报酬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使用阶段
      性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财务性投资业务的议案》、《关于执行新会计准
      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4.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
      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
      议案提出。


4.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
      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92,978,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22793%。其中,参加投票的法人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
      股份 92,978,6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1.22788%,流通 B 股股东
      共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005%。其中,参
      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92,978,7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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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22793%。


5.2、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
      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决议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5.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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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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