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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丽B: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1-09-08  

                        证券代码:900939         证券简称:汇丽B         公告编号:临2021-010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江苏大丰汇丽工业园厂房租赁租金、违约金及占用费等(截
        至2021年8月31日)暂计人民币4,744,686.8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
        江苏大丰汇丽工业园租金所占公司收入比重较小,预计本次诉讼产生的
        影响也较小。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
        据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
        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远汇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汇丽公司”或
“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提起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法院已于当日立案受理。同时,中远汇丽公司已向法院
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诉讼各方当事人信
息如下:


    原告:上海中远汇丽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康桥东路201号3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王邦鹰


    被告:江苏臣生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港区中央大道北侧经五路东侧2幢
    法定代表人:张奇雄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及理由


    1、2017年11月11日,被告与原告的大丰分公司签订《大丰汇丽工业园土地
及厂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摘要如下:
    租赁厂房及土地坐落地址:大丰市港区中央大道北侧经五路东侧。
    租赁用途:生产经营及仓储。
    租赁期限:5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租金标准:前三年年租金为人民币180万元,第四年起,每年按上一年度租
金的105%标准计算当年度租金。
    租金支付:需先付后用,被告应在每一季度起始日的10日前(即3月20日、6
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向原告大丰分公司支付下一季度的租金。
    违约责任:1)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被告需按日租金的万分之五
支付违约金。2)被告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
告应按年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3)被告违约致使原告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被告
在租赁期间内在该租赁土地、厂房上新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予补偿,直接无偿
归原告所有。4)未经原告同意逾期返还租赁土地、厂房的,每逾期一日,被告
应按租期届满前适用租金标准的1.5倍向原告支付占用期间使用费。


    2、上述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作为出租方的相关义务,被告在
2018年正常履约,但受中美贸易摩擦及新冠疫情的持续影响,被告资金状况变差,
租金给付困难,具体如下:
    2019年起,被告经常无法按时支付租金,且多次出现将应付租金拆分多笔延
迟支付给原告。
    2019年9月20日之后,被告的租金支付义务履行情况更是持续恶化,且经原
告多次催告,仍拖欠未付。


    3、2020年4月16日,原告委托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明确
函告要求被告应于:2020年4月26日前向原告支付2019年度积欠租金合计人民币
40万元;及应于2020年6月15日前向委托人支付2020年度第一、二季度积欠租金
合计人民币90万元;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支付积欠租金,则在相应期限到期之次
日起租赁合同即告解除。


    4、被告收到律师函后,并未按要求支付积欠租金,故租赁合同应于2020年4
月26日解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因被告承租厂房后有较多的改造及投入,租赁合同被解除后仍不时通过
支付小额资金希望能继续租赁,公司也给了被告较长的时间准备和周转。现被告
经营形式仍未有好转,为保护公司利益,故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请。


    三、诉讼案件的请求


    1、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2017年11月1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4月27
日起解除。


    2、判令被告立即迁让租赁厂房及土地,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返还土地、厂
房及其上新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3、判令被告支付租赁合同解除日之前一日止(即2020年4月26日)的欠付租
金160,327.87元及该欠付租金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
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9,440.66元(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


    4、判令被告承担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1年8月31日占用费4,166,918.36元
及至实际迁让之日止的占用费(按对应年度占用费标准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


    5、判令被告支付合同终止违约金378,000.00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
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公告起诉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明确判断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但预计影响程度较小。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进
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
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的进展,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