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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丽B: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0-28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2:30 在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大道 720 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 27 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
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韩春燕律师、罗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
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21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
           以通讯表决方式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汇丽地
           板制品有限公司拟签订重大租赁合同的议案》和《关于召开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
           议公告》会议决议公告》。


    1.2、 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
           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1.3、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
           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各股东。


    1.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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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2:30 在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720 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 27 楼会议室举行。


2.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7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7 日的 9:15-15:00。


2.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9,297.86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2279%。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9,297.86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2279%。本次股东大会无网络投票。以
      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1 年 10 月 2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
      票的股东。


3.2、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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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汇丽地板制品有
      限公司拟签订重大租赁合同的议案》。


4.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
      的议案提出。


4.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
      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9,297.86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51.227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
      代表股份 9,297.86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2279%。本次股东
      大会无网络投票。


5.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汇丽地板制
      品有限公司拟签订重大租赁合同的议案》。以上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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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签署,正本四份,副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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