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丽B: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21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受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
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
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韩春燕律师、路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通过视频
会议方式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
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1
1.1 2022 5 31
2021
2022 6 20
1.2
20
1.3
2022 6 11
2021
”
2022 6 19 9
1.4
1
2
2.1 2022 6 20 14:30
2.2 “
2022 6 20
9:15-9:25 9:30-11:30 13:00-15:00
2022 6 20 9:15-15:00
2.3
1
3.1 6
83,602,200 46.0618%
6 83,602,200
46.0618% B 0
0 0%
6 83,602,200
46.0618%
3.2 2022 6 15
3.3
3.4
1
3
4.1 1 2021
2 2021 3 2021
4 2021 5
2022 6 2021 7
2022 2021
8 “
9 —
4.2
4.3
4.4
5.1
5.2
6 83,602,200
46.0618% 6
83,602,200 46.0618% B
4
0 0 0%
6 83,602,200
46.0618%
5.3
6 7 8 9
—
5.4
1
)
1
2022 6 2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