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 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兼 总法律顾问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副总监的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聘任的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兼财务副总监在任 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 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 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此一致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 杨隽萍 杨义先 张立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