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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通信: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4月)2023-04-29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降低决策与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和管理水平,保障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和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
审计制度》、《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上市公
司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通过运用系统、
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
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 公 司 资 产 的 安 全 ;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独立履行审计职责,不受单位、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
的干涉,不负责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的决策与执行;
    (二)客观性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准确作出审计职业判断,不得掺杂
个人主观臆断,存在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
    (三)专业性原则。具备管理、经济、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知识和
能力,依据法律、法规、准则、制度等规定,标准、规范履行审计程序,发表
审计意见。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根据公司规定设立内部审计工作部门,行使本制度赋予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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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部门直接受公司董事会领导,并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
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保持诚信正直,遵循客观性原则,
公正、不偏不倚地做出审计职业判断;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
参加后续教育;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和职务的聘任,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外部评估。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范畴和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部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同意,内部审计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审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
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等专项审
计及审计调查项目。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部门职责:
    (一)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董事会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及其他管理
办法等;
    (二)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长或其
授权人报告审计结果;负责内部审计结果的监督执行及反馈;
    (三) 对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
查,并向董事会和管理层上报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 负责协助上级单位及外部审计单位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五) 根据董事会或管理层的要求,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部门主要权限: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基本情况
调查表、内控情况调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与审计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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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
   (二) 内部审计工作部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拒
绝或者无理由拖延审计;
   (三) 内部审计工作部门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或严重损失浪费
行为,经向董事长或管理层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 内部审计工作部门提出的审计建议整改情况作为公司考核体系的组
成部分。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基本审计工作程序
   (一) 内部审计工作部门根据经审批后的年度审计计划和被审计对象的具
体情况,拟订具体审计方案,经部门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 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明晰审计项目
负责人和项目小组,确定审计内容、时间和相关配合要求;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
话通知或者直接进入审计;
   (三) 内审人员进行审计时,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内部涉及单位
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内部涉及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内审人员
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四) 审计终结,内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
对象的意见。
   (五) 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对象反馈的意见,由内审项目组长复核后,报
内部审计工作部门总经理审定,审计报告最终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签发;
   (六)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应当在送达之日起 7 日内,向内
部审计工作部门提出申诉,内部审计工作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 10 日内予
以书面反馈;
   (七) 内部审计工作部门对已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自审计报告发出之日
起 20 天内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八) 内部审计工作部门对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检查。
    第十五条   外包审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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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专项审计(不包括年报审计)应向 3 家以上的外部审计机构发送外
包审计项目询价函;
   (二) 根据各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方案和报价,确定外部审计机构;
   (三) 签订审计业务外包合同,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四) 外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其中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
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及公司制度予以处理。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按照行业规范,选择适当
的审计方法和审计技术,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
据,形成审计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及涉及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审计决定或审
计意见,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可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给企业
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基本
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要经济
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线索与事实,内部审计工作部门应及时报送专项报告。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对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
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上
级申诉。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或者无理由拖
延审计、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公司可以根据有关
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2009 年 5 月 11 日下发的《关于下发
《公司内部审计条例》(修订)的通知》(股司〔2009〕15 号)同时废止。本制
度由董事会授权法务审计与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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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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