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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通信: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4月)2023-04-29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
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
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
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实现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
其他与组织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
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三名或以上委员,其中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
当占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
    第七条   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由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
经验。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
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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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七)具体工作职责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开展。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会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二名或二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发送给各委员。会议
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召开日期;
    (二)会议召开地点;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议题。
    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五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公
司相关部门应协助按期提供信息,主任委员应保证以上事项被直接通知到委员
本人。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二名或二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
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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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
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
述。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以讨论方式进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缺席时,应当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
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会议决议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
存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收集公司内部有关信息和资料,并提供给委员会委员;
       (三)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的书面报告;
       (四)整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向董事会提交有关会议的
书面报告,并根据董事会要求进行有关陈述;
       (五)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主任委员应当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
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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