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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通信: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9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和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东
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
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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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等
等渠道和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
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
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
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上证 e 互动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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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
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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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
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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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鼓励上述相关人员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
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
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
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
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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