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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通信: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4月)2023-04-29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工
作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东方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
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和义务,勤勉尽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影响,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
性陈述。
    第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关于年报工作的汇报和沟通机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
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
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并负责及时
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经营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
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第五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经营层汇报、实地考察、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审
计计划、与年度审计见面会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
的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
它相关资料。在审计机构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
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
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会,使双方得以沟通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沟通的职责。沟通会应有会议记录及独立
董事签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
现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公司注册地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
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
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
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
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如果因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独立董事发
出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的,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
发现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
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
报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并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漏内幕信息、内幕
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
原因。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第十条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就整
改方案的进展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
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