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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通信: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2023-04-29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工作及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
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东方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和公司利益。
    第二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向全体
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对监事提出的质询事
项给予回答。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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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 3 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职权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够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二) 坚持原则、公正清廉;
    (三)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专业经验。
    第十条 监事的职权:
    (一) 监事有权通过各种合法途径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二) 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三)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四) 监事应接受证券交易所的培训和监管;
    (五)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六) 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的监督权;
    (七) 监事有权对管理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尽职情况提出人事任免建议;
    (八) 监事有权要求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九)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
    (二) 检查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三) 列席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及重大专项会议;
    (四) 检查监事会建议采纳情况;
    (五) 出席股东大会,代表监事会向股东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的义务:
    (一)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三)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办公室的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应当配备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人员,制定监事
会年度工作计划,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相关业务活动
费用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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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
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
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
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
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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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
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
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
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
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录音
    当监事会主席、监事提出要求时,监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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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
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印章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印章等,作为公司
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与公司纪委、监察、审计、法律和工会形成监督合力,组成完
善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在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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