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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开实业: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2010-04-08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
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
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
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
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
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
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董事会秘
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
提供书面保密提示函,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明
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
门备查,原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九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
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
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
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