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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开实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2010-04-08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维护

    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信息的登记、汇总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

    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的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或转让投资行为的决定;

    (三)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四)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五)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六)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七)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一)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股东内部因工作原因可能获取内幕信息的

    工作人员;

    (三)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转让的一致行动人及交易关联

    人;

    (四) 公司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因职务原因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人员,参与制订、讨论、审批重大事项的负责人和经办人;

    (六) 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七)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如实登记内幕信息未披露前各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筹划、编制、传递、2

    审批、披露等)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登记项目至少应包括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证

    券账户号码、职务、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及直系亲属名单等。

    第七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定期

    (每年一次)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申报表、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等资料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保密制

    度,在信息尚未披露时,尽量将知情人的范围缩到最小。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

    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部信息知情人

    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的财务信息。公

    司财务部向其他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

    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第十三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

    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五章 内幕信息人的交易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对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在定期报告前30 日内、业绩预告与业绩快

    报公告前 10 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适用《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

    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

    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等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二十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

    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3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