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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开实业:重大诉讼事项后续公告2012-01-09  

						股票代码:600272            股票简称:开开实业           编号:临 2012—002

         900943                          开开 B 股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后续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公告了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诉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嘉实业”)及公司借款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上海市二中院”)于 2002 年 11 月 22 日作出(2002)沪二中民三

(商)初字第 235 号判决,判令国嘉实业偿还银行人民币共计 10,999,903.64 元,
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3 年 7 月公司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保证义
务。(具体详见 2003 年 8 月 9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上公司公

告)。
    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集团公司”)于 2002 年 4 月
20 日作出承诺:“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银

行借款的经济担保后果全部由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具体详见 2002
年 11 月 26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上公司公告)。
    开开集团公司已于 2003 年 7 月履行了上述承诺,给付公司人民币共计

10,999,903.64 元,公司对本案已给付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的 10,999,903.64 元。
    对此,公司进行了不懈的追偿,于 2008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民二提字第 3 号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2009 年 10 月 26 日,上海市二
中院判决公司一审胜诉。2009 年 11 月 3 日,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市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1 年 12 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返还公司
人民币 5,499,951.8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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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开开集团公司承担了公司原支付给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人民币共计
10,999,903.64 元,公司收到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返还公司人民币 5,499,951.82 元还
付给开开集团公司。



     特此公告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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