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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开实业: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8-16  

						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2)沪润律项字第 180 号


致: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开开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根据 2012 年 7 月 24 日《上海证券报》及香港《文汇报》上刊载的《上
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关于召开 2012 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
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8 月 16 日(星期四)上午 9 时正,在上海市海
防路 429 弄 100 号 1 号楼四楼(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报告厅)召开,实际召开时
间、地点及各项会议议程与公告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盛佩英女
士主持。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 人 共 42 人 , 代 表 股 份 71,383,353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9.3759%,其中: A 股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 36 人,代表股份 71,206,542 股;B
股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176,811 股。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代理人
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无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3%以上的股东
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各项提案,按照相
关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选举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
如下:


    一、《关于同意郑著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供公司上报及存档使用。副本一份,供本所存档使
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史轶华


                                           律师:
                                                    蒋凯佳


                                              二 O 一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