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开开实业:2012年度股东年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6-05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年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 海 市 汉 口 路 266 号 申 大 厦 19 楼




        二○一三年六月五日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年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开开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5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
股东年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年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年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根据 2013 年 5 月 9 日《上海证券报》及香港《文汇报》上刊载的《上海开
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通讯方式)决议公告》(2013—015)、《上海
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年会的通知》(2013—016),公司已
将本次股东年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2、本次股东年会于 2013 年 6 月 5 日上午 9 点在上海市海防路 429 弄 100 号 1
号楼四楼(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报告厅)召开,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及各项会议议
程与公告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年会由公司董事长盛佩英女士主持。


    经审核,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年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查验,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76,084,514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1.310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550,6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266%。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年会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验证,本次股东年会无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
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年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年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事
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到股东年会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采用记名方式逐
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根据统计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年会所有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年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年
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年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供公司上报及存档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年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
页)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虞咏霖               (签名)


                                             杨红良              (签名)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