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开开实业: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29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开开实业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上 海 序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Shulun & Partners, Shanghai
                                         中国上海肇嘉浜路 333 号 11 楼, 200032
                           11F, 333 Zhaojiabang Road , Shanghai200032, China
                       电话(Tel):86-21- 64224886 传真(Fax):86-21-64224900




               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开开实业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开开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志高律师、蒋建红
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根据 2014 年 4 月 26 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的《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及《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我们确认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
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14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 时正,在上海市海防路 429 弄 100 号 1 号楼四楼(上海市旅游培训中
心报告厅)召开。公司董事长盛佩英女士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与公告内容相符。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 59 人,代表股份 75,161,9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1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开开实业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份总数的 30.9309%。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新议案的提出

      根据公司 2014 年 4 月 26 日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
会已于法定时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包括:
      1、关于《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13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13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和 2014 年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续聘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0、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4 年-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
      11、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无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3%
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我们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相符,属于股东大会的审议范围,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
获得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2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开开实业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供公司上报及存档使用,副本一份,供
本所存档使用。(以下无正文)




                             3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开开实业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公章)




                         见证律师:                    (签名)




                                                       (签名)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4